金鹏研究 | “怎么拆的就怎么给盖回去!”——房子被违法强拆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吗
最近一段时间,笔者在微信上留意到不少朋友都在分享一条视频号信息,这条视频的主题词是:“怎么拆的就怎么给盖回去”,视频主旨内容大致是:“违法强拆,怎么拆的就怎么盖回去!这是法院关于违法强拆的最新判例。违法强拆不仅要支付赔偿金,还可以要求恢复原状,怎么拆的就怎么给盖回去。这个判例表明了法院保护公民财产权的基本导向,老百姓辛辛苦苦盖房子不容易,房子不是谁想拆就能拆的。”笔者再到百度上搜索,也发现有大量类似主题的视频和信息。网友对于这类信息的回复和反应则是五花八门的,有人说解气、为法院点赞、为视频点赞,有人则提出质疑:“哪个法院判的,案号是多少,空口无凭说什么都没用”“真的是这样吗,何为违法强拆,谁来监督执行?”“站着说话不腰疼”。
“怎么拆的就怎么给盖回去”,真的是这样吗?
经过检索,笔者发现上述说法的主要来源是2018年发生在杭州市富阳区的一则真实案例。【注:杭州市富阳区案例一、二审案号为:(2018)浙0111行初63号、(2019)浙01行终708号,除了杭州的这则案例外,我还找到一则早年发生在江苏淮安的法院判例,一二审案号为:(2008)金行初字第7号、(2008)淮中行终字第85号】
杭州案例的大致案情如下:
原告徐某是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炉头村人,他在炉头村建有两座房屋:案涉旧房建于1978年,1988年徐某一家在炉头村另处审批建房二间三层,两处房屋于1991年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,并均登记在徐某名下。2017年,徐某因夫妻关系不和,与妻子协议离婚,并协议约定将1988年建设房屋归其妻及儿子所有,案涉房屋归徐某及女儿、外孙所有。2017年7月31日,新登镇政府向徐某发出限期拆除旧房通知书,责令徐某于2017年8月3日前自行拆除此旧房子,若逾期未拆,将实施强制拆除。2017年9月1日,新登镇政府组织人员将案涉房屋予以强制拆除。
徐某诉至法院,一审法院认为徐某两处房屋分别建设于1978年、1988年,并且两处房屋均已在1991年6月30日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,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,徐某的房屋均属于在1999年1月1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修订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,故不受宅基地“一户一宅"政策的限制,属合法建筑,且新登镇政府存在超越职权、拆除程序违法的情况,故徐某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,理由正当,法院予以支持。对于徐某要求新登镇政府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,法院认为,案涉房屋属于徐某唯一住房。为保障徐某及其家人的基本居住权,徐某要求新登镇政府恢复原状的理由正当、合法,法院予以支持。
新登镇政府不服,提起上诉。杭州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其中对于徐某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,杭州市中院认为,新登镇政府对案涉被拆除房屋恢复原状,使案涉房屋的情况恢复到违法行为作出之前的状态,是履行赔偿义务的一种方式。鉴于案涉房屋所在地块周边仍有大量住宅存在,对被拆除房屋恢复原状并不会直接影响该地块的现状及用途,原审法院出于保障徐某居住权益的考虑,判决新登镇政府对被拆除房屋及院墙恢复原状并无不当。
从该案例看,杭州市两级法院确实是支持了“怎么拆的就怎么给盖回去”,判决镇政府把房子恢复原状。法院这么判,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几个前提:
第一、强拆行为被确认属于违法,上述案件中的强拆行为违法表现为实体违法、超越职权、程序违法等。恢复原状属于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一种方式,而行政行为违法则是国家赔偿的基本前提。
第二、案涉房屋经过合法手续建设,属于徐某的合法财产,强拆行为侵害了徐某的合法利益。如果徐某的房屋属于违法建设,即便拆除行为不合法,法律对于违法建设形成的非法利益也不会进行保护,法院不会判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。
第三、被拆房屋属于徐某的唯一住房,且房屋所在地块周边仍有大量住宅,恢复原状并不会直接影响该地块的现状及用途,该房屋的尺寸、四至较为清晰,恢复原状有一定的基础,因此法院出于保障徐某居住权益的考虑判决恢复原状。如果房屋所在的土地规划已经改变,或者房屋原址被划入禁止或限制建设区域(例如属于河道管理范围),房屋恢复原状就可能不具有可行性,在此情况下,法院可能会判决赔偿损失而并非恢复原状。
值得注意的是,对于已被拆除的房屋是否可以恢复原状,各级各地法院并未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。《国家赔偿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:“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。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,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。"不同于简单的构筑物,房屋被拆除后,通常连残垣断壁都不会保留,房屋变成了一堆建筑废料。严格意义上讲,在此情况下,恢复原状已经不可能,行政机关无法把建筑废料再拼接成房屋,要“恢复原状”只能是原址原样重新建设一栋房屋,"原址原样重建“与“恢复原状”属于不同概念。很多农村房屋建设过程中并无完整的图纸,从判决执行的角度看,要保证重新建设房屋与原房屋结构布局、建筑用材、装饰装修标准等方面完全一致或基本一致,也存在较大的困难,判决执行可能会产生新的争议。基于此,我们看到,已拆房屋恢复原状在可行性上是有一定问题的,法院判决时需审慎考虑,法院判决支付赔偿金仍然是强拆案件赔偿的主要形式,判决恢复原状只是个别法院的个别判例,该判决方式并不是司法机关的普遍处理方式,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少见。
总而言之,笔者认为,对房屋被拆者而言,“怎么拆的就怎么给盖回去”固然“解气”,但对于“解气”的判决要理性看待,应该看到这样的判决处理方式跟具体案情、事件背景是密切相关的,并非所有违法强拆案件都能判决“盖回去”,恢复原状也并不是国家赔偿的常见处理方式,判决恢复原状的概率是相对较低的。因此,我们建议,房屋被强拆,当事人在诉讼维权时要根据自身案件情况合理地确定诉讼请求,理性选择国家赔偿的实现形式,通过适当的方式挽回损失。
作者简介
张棣 律师
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
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行政法律事务部负责人,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,先后担任广州市监察局(市纪委)、广州市供销合作总社、中共四会市委员会、四会市人民政府、兴宁市人民政府、兴宁市龙田镇人民政府、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越秀分局、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荔湾分局、广州市荔湾区房地产登记交易所等众多政府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,代理过大量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案件,在行政法律领域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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